买插座,选公牛。
这个诞生于1995年的品牌,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深入人心,成为普罗大众选购插座时的优先选择。
“公牛”商标,直接体现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以及商品质量的认可。
然而,市场上却出现了两个“公牛”品牌,很大程度上干扰消费者选择,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哪家“公牛”才是我们熟悉的“公牛”?
面对这种“尴尬”境况,“公牛”牌插座的制造商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慈溪公牛)以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牛)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慈溪公牛与上海公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
据了解,慈溪公牛成立于1995年,而上海公牛成立于2004年,晚于慈溪公牛成立时间,且在相当长时间内生产、销售与慈溪公牛类型相同、功能互为替代的同类产品。
慈溪公牛先后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942664号、7204104号、7204112号(以下统称权利商标)等含有牛头图案及“公牛”文字要素的系列商标,在上海公牛成立之前,慈溪公牛的‘公牛’字号及第942664号注册商标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基于之前的积累,该商标于2006年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上海公牛选择注册“公牛”字号,是意图通过仿冒手段傍慈溪公牛“公牛”字号上累积的商誉,极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上海公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法院指出,上海公牛被控侵权标识的构图并非为一个整体,未添增显著区分要素,不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上海公牛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上海公牛注册使用“公牛”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上海公牛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文字,消除影响,赔偿慈溪公牛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法官提示,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其最具识别意义的部分。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而言,其经营者为之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企业名称也承载了经营者的商业声誉。作为同业竞争者,应该对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者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积极予以避让,不应故意攀附,引起市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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